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青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086號、103年度偵字第96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青樺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之老虎鉗、剪刀、鋼剪各壹支及球拍袋壹個,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刑,扣案之上開老虎鉗、剪刀各壹支及球拍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劉青樺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5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7年間先後因3次竊盜、1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32號、97年度審易字第103號、97年度審易字第760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01號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
1年2月、9月確定,嗣上開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38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於
101年8月31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因經濟困窘、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加重竊盜及毀損消防設備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有人居住之「泰國大樓」、「東方荷蘭大樓」、「御京鄉大樓」、「 佳和 家郃大樓」、「鄉城漢唐公寓大樓」、「鶼鰈情大樓」、「宏總新中國大樓」、「浮生六記大樓」、「大隆凱悅大樓」、「大亞洲大樓」等大樓,並趁大樓管理員不注意之際,侵入上開大樓之地下停車場,復徒步沿著各大樓之樓梯間,至各大樓裝設消防箱之公共空間,見四下無人,有機可趁之際,旋分別持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在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剪刀、鋼剪等物,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大樓內各樓層消防箱內之消防水帶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大型避雷針剪斷,再將消防送水口銅質鎖環、消防噴錨子、避雷針等物拆卸後裝入自備之球拍袋以竊取之,而以此方式毀損裝置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泰國大樓」等大樓內之消防設備,並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財物損失。劉青樺於竊得上開消防送水口銅質鎖環、消防噴錨子、避雷針等物後,旋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前往臺南市○○區○○○路○○○號「茂億資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75元之價格,將上開竊得之物品販賣予 許和興 、 許炎烽 (許和興、許炎烽所涉贓物罪部分,另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共計變賣所得13,919元,然已悉數遭被告花費用盡。嗣劉青樺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老虎鉗、剪刀各1支,於著手開啟大樓消防箱之際,因遭「大亞洲大樓」7樓住戶發覺察看,並報警前來處理,劉青樺見狀遂匆匆逃離現場,而未得逞。迨其逃至10樓時,即為據報前來之警方當場查獲,並在其身上扣得上開剪刀、老虎鉗各1支、球拍袋1個,復於其上開機車置物箱內查獲鋼鋸、簡易型鋼鋸各1支、棉質手套5隻、消防水錨接頭1個、水管帶1段等物,再於其住處起獲大型消防水帶接頭套環28片、小型消防水帶接頭套環10片;另於「茂億資源科技有限公司」起出劉青樺銷贓之錨子80支(銀色53支、銅色27支)、大型錨子4支(車裝用)、消防錨接頭卡榫87組(銅材質含公母)、鐵質接頭1批,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青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劉青樺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7至16頁、偵字第7086號卷【下稱偵一卷】第8至9、64至65、155至159、177至178、186、265至266、26
8頁、本院聲羈卷第5至6頁、本院卷第25至35、102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泰國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 王文鴻 、「東方荷蘭大樓」管理委員會主計長 楊叔仁 、「御京鄉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 陳文欽 、「佳和家郃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 王坤明 、「鄉城漢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 李中凱 、「鶼鰈情大樓」委任之保全公司人員 盧琡珺 、「宏總新中國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室主任 沈水田 、「浮生六記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組長 張楊 、「大隆凱悅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文達 、「大亞洲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趙芬娥 、保全人員 陳玉主 、住戶 黃翊瑄 等人於警詢時所證述:各該大樓消防設備如何遭破壞及被竊取等情節大致相符(見警一卷第30至53頁、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二卷】第14至19頁、偵字第9612號卷【下稱偵二卷】53至56頁);並有證人即「茂億資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許和興、員工許炎烽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渠等確有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時間,以每公斤75元之價格,收購被告所持以販售之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有關消防設備之銅、鐵製品等語甚明(見警一卷第17至25頁、偵二卷第39至43頁);另據證人即「東典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東良 、「大展資源回收」負責人 許聰展 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渠等有拒絕收購被告持往販賣之消防器材等語綦詳(見警一卷第26至29頁、偵一卷第77至79頁),此外,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3份、「大亞洲大樓」現場照片46幀及「御京鄉大樓」、「東方荷蘭大樓」、「鶼鰈情大樓」、「鄉城漢唐公寓大廈」、「大隆凱悅大樓」、「泰國大樓」、「佳和家郃大樓」、「宏總新中國大樓」、「浮生六記大樓」等現場照片17幀、「鄉城漢唐公寓大廈」等大樓查證照片54幀、「鶼鰈情大樓」查證照片30幀、「大亞洲大樓」查證照片29幀、「浮生六記大樓」查證照片14幀、「宏總新中國大樓」查證照片11幀、「大隆凱悅大樓」查證照片12幀、「佳和家郃大樓」查證照片27幀、「東方荷蘭大樓」查證照片22幀、「御京鄉大樓」查證照片22幀、「泰國大樓」查證照片15幀、「茂億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各6幀、證明單(普通收據)7張、「東典實業有限公司」及「大展資源回收」現場照片4幀、「台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台防火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1份、「聯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1份、「鴻鑫電氣工程行」(福鑫消防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3份、「大昇企業社」估價單1份、「聯昱企業社」估價單1份、「一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1份、「久邦消防機電工程企業社」估價單1份、「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1份、「全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收據憑證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幀、查獲現場照片17幀在卷可證(見警一卷第54至83、89至94、96至111、113至11
4、123至133頁、警二卷第31至44頁、偵一卷第189至21
5、218至232、234至248、250至256、258至263、
273至278、285至298、301至311、315至325、328至335頁),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1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係侵入附表一所示各大樓地下停車場後,沿著大樓樓梯間至裝設有消防箱之公共空間,而上述地點為各大樓住戶通行出入之場所,與各該大樓整體間具密不可分之關係,於該處竊盜自有侵害住戶居住安寧及安全性,而該當於侵入住宅竊盜之要件。另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謂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足以對人身造成危險者均屬之;而攜帶兇器竊盜,祗須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行為人是否有以之為行兇之意圖或以該兇器直接進行竊盜行為,均在所不問(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持以行竊之老虎鉗、剪刀、鋼剪各1支,均係鐵製材質,至為堅硬、銳利,倘持之行兇,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威脅,皆屬兇器無訛。故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消防法第34條第1項之毀損消防設備既遂罪;就附表一編號11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消防法第34條第2項、第1項之毀損消防設備未遂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各次所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與毀損消防設備既遂罪二罪間,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處斷。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1所示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與毀損消防設備未遂罪二罪間,亦屬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斷。被告所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共10罪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計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別論罪,並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合併處罰。
㈡、又按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成立要件,此觀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監者,依刑法第7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再被告犯數罪而受二以上徒刑之執行,倘符合數罪併罰並經裁定應執行刑者,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若非屬數罪併罰,而係由檢察官分別簽發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者,其所受二以上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雖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假釋期間結果,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得以放寬;惟此與累犯之規定,應分別觀察與適用,尚不能因有上揭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即因此就累犯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於此情形,其接續執行之二以上徒刑,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倘於核准開始假釋時,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徒刑,其中之一依其執行指揮書已執行期滿者,即得認為與上開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6號、第251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5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7年間先後因3次竊盜、1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32號、97年度審易字第103號、97年度審易字第760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01號各判處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年2月、9月確定,嗣上開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38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另被告曾於①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39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判決駁回確定;②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③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嗣上開①至③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第1417號、97年度聲減字第400號裁定減刑後,再與上述④所示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而與前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38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
2年1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3年5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4至118、137至138頁)。準此,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既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審聲字第387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67號各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2年8月確定,並由檢察官分別簽發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而屬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即102年1月29日為判斷累犯之基準。是以,上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38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部分,既於102年1月29日核准開始假釋之前,即已於
101年8月31日執行完畢,則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上述11罪,皆為累犯,依法均應加重其刑。
㈢、又被告已著手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另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於為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而不遂,並為據報前往之警員當場查獲,進而循線追查破獲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惟其於警方尚不知其為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犯行之前,於上開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案件調查中主動供出另有違犯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犯行等情,有卷附被告涉嫌消防錨子竊盜案自首情形一覽表1份可稽(見本院卷第64至66頁)。是以,被告於為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犯行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確定被告係犯罪行為人前,即向承辦警員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被告行為已合於自首之要件,並因此減省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刑責。被告就上述附表一編號1至9、11部分,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均應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毒品前科,素行非佳,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率爾攜帶老虎鉗、剪刀、鋼剪等物竊取並毀壞大樓消防設備,對於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危害甚鉅,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非輕,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誠犯行,非無悔意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未婚,於電機公司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家中尚有罹患癌症之母親亟待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1支、球拍袋1個,均係被告持以犯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鋼剪1支,亦係被告持以犯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鋼鋸、簡易型鋼鋸各
1支、棉質手套5隻,係其從事電機工作時所用之物;而另扣案之消防水錨接頭1個、水管帶1段、大型消防水帶接頭
1套環28片、小型消防水帶接頭套環10片及於「茂億資源科技有限公司」起出之錨子80支(銀色53支、銅色27支)、大型錨子4支(車裝用)、消防錨接頭卡榫87組(銅材質含公母)、鐵質接頭1批等物,核均非被告所有供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消防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62條、第50條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消防法第34條: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犯罪時間│犯罪所用工具│犯罪所受之損害│罪名及所犯法條│││├────────┤│(單位:新臺幣)│││││犯罪地點││││├──┼─────┼────────┼────────┼─────────┼─────────────┤│1│王文鴻│103年4月12日上午│老虎鉗1支│⒈11/2太平龍頭缺│劉青樺犯攜帶兇器、入住宅│││(泰國大樓│8-9時許│剪刀1支│牙口30只│竊盜罪,累犯,處有徒刑拾│││管理委員會├────────┤球拍袋1個│⒉11/2消防水帶7條│月。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總幹事)│臺南市永康區南台││⒊21/2太平龍頭缺│壹支、球拍袋壹個,均沒收││││街13巷37號「泰國││牙口30只│。││││大樓」││⒋21/2消防水帶24│││││││條│││││││⒌11/2錨子32支│││││││⒍21/2長錨子6支│││││││⒎21/2短錨子6支││││││││││││││損失總金額:│││││││110,750元│││││││││├──┼─────┼────────┼────────┼─────────┼─────────────┤│2│楊叔仁│103年4月13日上午│老虎鉗1支│⒈1/2消防水帶快速│劉青樺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東方荷蘭│8-9時許│剪刀1支│接頭55組│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大樓管理委├────────┤球拍袋1個│⒉水帶頭11/2”26│月。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壹│││員會主計長│臺南市永康區大武││只│支、球拍袋壹個,均沒收。│││)│街70號「東方荷蘭││⒊水帶20米21/2”│││││大樓」││40條│││││││⒋1/2快速接頭55只││││││││││││││損失總金額:│││││││107,250元││├──┼─────┼────────┼────────┼─────────┼─────────────┤│3│陳文欽│103年4月19日上午│老虎鉗1支│⒈21/2水帶39條│劉青樺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御京鄉大│8-9時許│剪刀1支│⒉11/2水帶94條│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樓管理委員├────────┤鋼剪1支│⒊21/2錨子8只│月。扣案之老虎鉗、剪刀、鋼│││會總幹事)│臺南市永康區中華│球拍袋1個│⒋11/2錨子3只│剪各壹支、球拍袋壹個,均沒││││路578巷15號「御││⒌21/2快速接頭22│收。││││京鄉大樓」││只│││││││⒍11/2快速接頭51│││││││只│││││││⒎大型避雷針5支││││││││││││││損失總金額:│││││││172,110元││├──┼─────┼────────┼────────┼─────────┼─────────────┤│4│王坤明│103年4月20日上午│老虎鉗1支│⒈21/2鋁製錨子10│劉青樺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佳和家郃│8-9時許│剪刀1支│只│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大樓管理委├────────┤球拍袋1個│⒉11/2鋁製錨子73│月。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壹│││員會總幹事│臺南市永康區中華││只│支、球拍袋壹個,均沒收。│││)│二路266巷5號「佳││⒊21/2水帶10公尺│││││和家郃大樓」││19條│││││││⒋11/2水帶10公尺│││││││66條││││││││││││││損失總金額:│││││││87,200元││├──┼─────┼────────┼────────┼─────────┼─────────────┤│5│李中凱│103年4月26日上午│老虎鉗1支│⒈A棟1-3:11/2吋│劉青樺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鄉城漢唐│8-9時許│剪刀1支│水帶22條│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公寓大廈管├────────┤球拍袋1個│⒉A棟5-7:1/2吋水│月。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壹│││理委員會總│臺南市○區○○路││帶24條│支、球拍袋壹個,均沒收。│││幹事)│27號之1「鄉城漢││⒊B棟1-2:11/2吋│││││唐公寓大廈」││水帶22條│││││││⒋B棟3-4:11/2吋│││││││水帶24條│││││││⒌C棟:11/2吋水│││││││帶24條│││││││⒍B5-6棟:11/2吋│││││││水帶24條│││││││⒎B棟7-8:11/2吋│││││││水帶22條│││││││⒏錨子11/281支│││││││⒐水箱帶21/2吋水│││││││帶22條│││││││⒑21/2錨子7支││││││││││││││損失總金額:│││││││176,280元││├──┼─────┼────────┼────────┼─────────┼─────────────┤│6│盧琡珺│103年4月27日上午│老虎鉗1支│⒈11/2”水帶37條│劉青樺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鶼鰈情大│8-9時許│剪刀1支│⒉21/2”水帶1條│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樓管理委員├────────┤球拍袋1個│⒊11/2”錨子30只│月。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壹│││會保全)│臺南市○區○○街││⒋21/2”錨子1只│支、球拍袋壹個,均沒收。││││132號「鶼鰈情大││⒌11/2”快速接頭│││││樓」││23只│││││││⒍21/2”快速接頭│││││││24只││││││││││││││損失總金額:│││││││57,380元││├──┼─────┼────────┼────────┼─────────┼─────────────┤│7│沈水田│103年5月1日上午│老虎鉗1支│⒈21/2”太平龍頭│劉青樺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宏總新中│8-9時許│剪刀1支│快速接頭11只│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國大樓管理├────────┤球拍袋1個│⒉11/2”太平龍頭│月。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壹│││委員會管理│臺南市東區崇善一││快速接頭11只│支、球拍袋壹個,均沒收。│││室主任)│街78號「宏總新中│││││││國大樓」││損失總金額:│││││││4,950元││├──┼─────┼────────┼────────┼─────────┼─────────────┤│8│張楊│103年5月1日下午│老虎鉗1支│⒈21/2”接頭11支│劉青樺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浮生六記│某時許│剪刀1支│⒉11/2”接頭11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大樓管理委├────────┤球拍袋1個│⒊錨子12支│月。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壹│││員會管理組│臺南市東區崇善一││⒋水帶4條│支、球拍袋壹個,均沒收。│││組長)│街93號「浮生六記│││││││大樓」││損失總金額:│││││││17,020元││├──┼─────┼────────┼────────┼─────────┼─────────────┤│9│楊文達│103年5月3日上午│老虎鉗1支│⒈1/2快速接頭26只│劉青樺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大隆凱悅│8-9時許│剪刀1支│⒉1/2快速接27只│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大樓管理委├────────┤球拍袋1個│⒊水帶頭11/2”│月。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壹│││員會主任委│臺南市仁德區仁義││⒋11/2”消防錨子│支、球拍袋壹個,均沒收。│││員)│里10鄰中山路513││14只│││││號「大隆凱悅大樓││⒌21/2”消防錨子│││││」││32只││││││││││││││損失總金額:│││││││30,250元││├──┼─────┼────────┼────────┼─────────┼─────────────┤│10│趙芬娥│103年5月4日上午│老虎鉗1支│⒈1.5吋兩用錨子(鋁│劉青樺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大亞洲大│8-9時許│剪刀1支│)30只│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樓管理委員├────────┤球拍袋1個│⒉2.5吋兩用錨子(鋁│月。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壹│││會主任委員│臺南市○區○○街││)1只│支、球拍袋壹個,均沒收。│││)│105號「大亞洲大││⒊2.5吋直射錨子1支│││││樓」││⒋1.5*15米水帶附鋁│││││││接頭4條│││││││⒌2.5*20米水帶附鋁│││││││接頭8條││││││││││││││損失總金額:│││││││25,358元││├──┼─────┼────────┼────────┼─────────┼─────────────┤│11│趙芬娥│103年5月10日下午│老虎鉗1支│未遂│劉青樺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大亞洲大│2時50分許│剪刀1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樓管理委員├────────┤球拍袋1個││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會主任委員│臺南市○區○○街│││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老│││)│105號「大亞洲大│││虎鉗、剪刀各壹支、球拍袋壹││││樓」│││個,均沒收。││││││││└──┴─────┴────────┴────────┴─────────┴─────────────┘附表二:贓物流向┌──┬──────┬───────┬───┬───┬───┬────┐│編號│銷贓時間│銷贓地點│品名│數量│每公斤│變賣│││││││單價│總金額│├──┼──────┼───────┼───┼───┼───┼────┤│1│103年4月16日│臺南市仁德區中│青銅│11.5│75元│863元││││正西路660號││公斤││││││「茂億資源科技││││││││有限公司」│││││├──┼──────┼───────┼───┼───┼───┼────┤│2│103年4月20日│同上│青銅│23公斤│75元│1,725元│├──┼──────┼───────┼───┼───┼───┼────┤│3│103年4月25日│同上│青銅│9公斤│75元│675元│├──┼──────┼───────┼───┼───┼───┼────┤│4│103年4月27日│同上│青銅│18公斤│75元│1,350元│├──┼──────┼───────┼───┼───┼───┼────┤│5│103年4月30日│同上│青銅│20公斤│75元│1,500元│├──┼──────┼───────┼───┼───┼───┼────┤│6│103年5月3日│同上│青銅│44公斤│75元│3,300元│├──┼──────┼───────┼───┼───┼───┼────┤│7│103年5月7日│同上│青銅│59公斤│75元│││││├───┼───┼───┤4,506元│││││鐵│9公斤│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