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債權人 盧清治 債務人 許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志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志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或更正請求金額及利息(票號234002之票據到期日為101年12月31日,惟聲請狀利息請求日所載為101年10月31日,期前利息依法不得請求)。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