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海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27,6
72.18元,依原告民國96年2月6日起訴時台灣銀行公告牌告美金賣出之現金匯率33.1520換算,應為新台幣4,232,5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976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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