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甲○○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有其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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