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伍柒公克(空包裝袋捌包重貳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應予宣告單獨沒收之法律依據,除均引用檢察官業已論述翔實之聲請書外(如附件),另就扣案毒品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證據,補充如下:扣案之白色粉末八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57公克,空包裝袋重2.16公克),有該局民國94年11月28日調科壹字第200005849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94年度毒偵字第2288號偵查卷第37頁),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二、本院審核全卷資料後,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