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濎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每筆各500萬元)抵押權設定行為及塗該抵押權登記,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