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因犯傷害罪,經本院九十六年中簡上度字第二五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七四一號),判處拘役二十日,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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