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慶隆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慶隆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10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年10月1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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