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70號原告元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哲甯 被告 劉智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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