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70號上訴人 張菁芝 被上訴人 林洪秀玉 訴訟代理人 林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9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