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74號原告 郭大鈞 被告 陳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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