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13號原告 莊又錢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 律師
龍海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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