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1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135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