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16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7日下午4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肆
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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