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戊○○
辛○○○
丁○○
甲○○○
丙○○
己○○
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3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