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蘇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宏明│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7%│││210000││3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蘇宏明│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87%│││192739││3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蘇宏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7%│││36294││3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