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請人 陳聰敏 相對人台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聰敏保管人 湯維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湯維慎為台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台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湯維慎為上開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台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湯維慎為台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