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李天翼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翔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8,3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
求給付工資等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
收2分之1裁判費,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5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