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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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昱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明
訴訟代理人  蕭慶政
       林文淵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禎祺
被   告  徐巧惠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午上午十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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