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建簡字第1號原 告 昱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志明 訴訟代理人 蕭慶政 林文淵 律師複代理人 林禎祺 被 告 徐巧惠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午上午十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