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黃薇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03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103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薇戎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23日19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一段429號(怡達汽車旅
館616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經由不詳姓名年籍之
應召站人員之媒介及證人 陳軍豪 以車牌號碼00-0000
自小客車載送(另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而與成年
男客黃西庚姦淫,代價為新臺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薇戎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軍豪、黃西庚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職務報告
書、調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