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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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度聲減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原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間犯誣告罪,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0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83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誣告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