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71844號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36186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或其他相類情形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7184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度北簡字第36186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