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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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林宗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東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6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東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1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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