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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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被 告 蔡林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街○號,此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又本件係請求侵權行
為之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地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為新竹
市○○區○道○號102公里500公尺南向中線車道處,有道
路交通事故卷宗附卷可參,是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屬
新北市轄區無疑,故本件應由該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