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投刑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一項第一行在某處購得一把武士刀,「並將該武士刀放置於南投縣○○鎮○○路六八之五號住處」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扣案之武士刀一支;⑶南投縣警察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九投警保字第五四○三二號函一件;⑷照片二紙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②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③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④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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