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9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在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225號),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破壞剪壹支沒收。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8日以9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檢舉人報警處理後,始查獲上情,並扣得電纜線5捆(已發還被害人)及美工刀1支、破壞剪1支。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苗栗縣○○鎮○○路燈管理員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技士乙○○、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技士丁○○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又台電公司係應一般需用供給電能之事業經營之人,為電業經營者,被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竊取之規格為8m/m平方PV
C風雨線、約42公尺,規格為5.5m/m平方PVC風雨線、約56公尺,係台電公司架設於電線桿上之電纜線,係供傳輸電力之用,業據證人乙○○陳述明確,屬電業法所稱之電線;另本件扣案之破壞剪1支為金屬材質,堅硬沉重,其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均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被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持以竊取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核其所為係犯電業法第105條規定,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予以從重處罰;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持以竊取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皆可獨立評價,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素行不佳,其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途謀生,猶因不勞而獲之心態,竊取他人之物變賣得款花用,侵害他人財產安全,被告之竊盜行為多達4次,行為實不足取,惟兼念及其竊盜手段尚屬輕微,犯後均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扣案之破壞剪1支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另被告扣案之美工刀
1支非供本件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5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被害人│犯罪所得財物│所犯法條│主文欄(宣告││號│││││││刑)│├─┼────┼────┼────┼───┼───────┼────┼──────┤│一│98年10月│苗栗縣後│持破壞剪│苗栗縣│路燈電線2條(│刑法第32│犯攜帶兇器竊│││2日凌晨1│龍鎮大庄│1支行竊│後龍鎮│規格8m/m平方風│1條第1項│盜罪,處有期│││時30分許│里13鄰柳│得手│公所│雨線,約60公尺│第3款│徒刑柒月。扣││││樹灣產業│││)││案之破壞剪壹││││道路上│││││支沒收。│├─┼────┼────┼────┼───┼───────┼────┼──────┤│二│98年10月│苗栗縣後│持破壞剪│台灣電│電線1條(規格│刑法第32│犯電業法第一│││2日凌晨1│龍鎮復興│1支行竊│力股份│8m/m平方PVC風│1條第1項│百零五條之竊│││時45分許│里產業道│得手│有限公│雨線,約42公尺│第3款、│盜罪,處有期││││路上││司│)│電業法第│徒刑柒月。扣││││││││105條│案之破壞剪壹│││││││││支沒收。│├─┼────┼────┼────┼───┼───────┼────┼──────┤│三│98年10月│苗栗縣後│持破壞剪│台灣電│電線1條(規格│刑法第32│犯電業法第一│││2日凌晨2│龍鎮埔頂│1支行竊│力股份│5.5m/m平方PVC│1條第1項│百零五條之竊│││時20分許│里3鄰產│得手│有限公│風雨線,約56公│第3款、│盜罪,處有期││││業道路上││司│尺)│電業法第│徒刑柒月。扣││││││││105條│案之破壞剪壹│││││││││支沒收。│├─┼────┼────┼────┼───┼───────┼────┼──────┤│四│98年10月│苗栗縣竹│持破壞剪│苗栗縣│路燈電線1條(│刑法第32│犯攜帶兇器竊│││2日凌晨3│南鎮龍鳳│1支行竊│竹南鎮│規格8m/m平方│1條第1項│盜罪,處有期│││時30分許│里勤興街│得手│公所│PVC風雨線,約│第3款│徒刑柒月。扣││││66之16號│││240公尺)││案之破壞剪壹││││附近│││││支沒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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