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九○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怡瑜書記官林儀芳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陸包(合計淨重叁點零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叁點陸壹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玖貳柒柒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陸包(合計淨重叁點零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叁點陸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玖貳柒柒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貳支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同年間,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甲○○於八十六年間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此案經與上開八十五年間所違反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然其於假釋期間之九十一年間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假釋亦遭撤銷,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入監接續執行殘刑三年七月又十八日,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甲○○於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
毒品行為,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七○四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復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九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迄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而執行完畢。
㈢詎甲○○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五
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凌晨二、三時許,在設於南投縣○里鎮○○路○○○號「金山飯店」之第六六七號房間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施畢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亦在上址,以將甲基安非他置於吸食器內點燃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十時許,為警在上址扣得海洛因十六包(合計淨重三‧○七公克,空包裝總重三‧六一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四包(驗餘合計淨重一‧九二七七公克)、含有海洛因而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二支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一組,經警於同日十四時零五分許,採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林儀芳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