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3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6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玖公克)沒收銷燬;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只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壹玖公克)沒收銷燬;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只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98年8月21日20時許」應更正為「98年8月25日23時50分為警查獲前3、
4天內之某時許」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雖矢口否認98年9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係於民國98年8月20日云云。惟查,被告於98年9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
EIA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情,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七十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目前國內尿液中安非他命之檢驗僅為鑑定其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即96小時,此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於81年2月8日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釋明在案。準此被告之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既係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見被告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之某時點(應扣除自為警查獲時迄採尿時之公權力拘束時間),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疑,是被告空言否認犯行,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仍不知警惕,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兼酌其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較低,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2120公克,因鑑驗取樣
0.0001公克,驗餘淨重0.2119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9月7日航藥鑑字第0984515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1只,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施用,及吸食器1組,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認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均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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