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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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