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代工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柒元,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叁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丙○○、傑勝工程行、日興營造有限公司乙○○給付代工款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5,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原告僅繳納4,9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金額,尚有1,797元未據繳納;又原告起訴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爰定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3份,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