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元耀具保人吳純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純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曹元耀因犯詐欺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0,000元,由具保人吳純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參。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茲以被告於本院106年6月6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同次庭期亦傳訊具保人吳純玉偕同被告到庭,然兩人均未到庭,被告嗣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此有具保人應協同到庭之送達證書、該次準備程序筆錄、本院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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