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0號債務人甲○○
5樓國民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一、必要支出費用中每月油錢支出發票影本。
二、租賃契約(租金支出)。
三、水、電、瓦斯費、電話繳費收據影本。
四、債務人配偶 沈秀曼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應受扶養人 陳寶鳳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