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6號債務人甲○○
國民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一、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二、檢附相關文件,說明必要支出費用中生活費之明細並提出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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