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怡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怡萱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巴黎 萊雅金 緻護髮精油壹瓶、舒潔旅行包柔膚面紙壹包、好奇超純水濕巾壹包、女性日拋免洗內褲貳包、星宇航空碳烤雞腿肉串壹個、星宇航空炭烤雞翅串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其母已因病過世,其父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致迄未與之達成和解獲取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所竊得之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1瓶、舒潔旅行包柔膚面紙1包、好奇超純水濕巾1包、女性日拋免洗內褲2包、星宇航空碳烤雞腿肉串1個、星宇航空炭烤雞翅串1個,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29號被告吳怡萱女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怡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晚上8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11永平門市內,徒手竊取由 鄭鴻祥 管領而放置在貨架上,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681元之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1瓶、舒潔旅行包柔膚面紙1包、好奇超純水濕巾1包、女性日拋免洗內褲2包、星宇航空碳烤雞腿肉串1個、星宇航空炭烤雞翅串1個等物品得手,並將之藏放在袋子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經鄭鴻祥盤點商品時發現數量有異,經調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鴻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怡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鄭鴻祥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監視器光碟1片及翻拍畫面1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被告因竊盜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681元,請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檢察官蔡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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