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區糧食管理處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甲○○相對人癸○○ 鄭銅環
住相對人戊○○鄭銅環
住相對人己○○鄭銅環
住相對人丁○鄭銅環
住相對人辛○○鄭銅環
住相對人庚○○鄭銅環
住相對人壬○○鄭銅環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相對人乙○○住相對人丙○○○○○○
住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存字第六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存字第六0三號提存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叁張,壹拾萬元叁張,共計叁佰叁拾萬元,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聲字第三九一號裁定,曾提供台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一百萬元三張(編號:TLB133855至TLB133857號),及面額一十萬元三張(編號:TLBTLB307105至TLBTLB307107號),總計三百三十萬元為擔保,並以九十一年存字第六0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已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存字第六0三號提存卷宗,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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