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債權人 劉紫宸 上列債權人劉紫宸因與債務人 干沛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紫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自何時即未繳租金?又其預繳之押租保證金債權人係自何項下扣除?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