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5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乙○○之住所,致無法為合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前開裁定已於107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