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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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債權人 陳奕瑄 上列債權人陳奕瑄因與債務人 蔡楊敏月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陳奕潔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自本狀送達之次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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