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李碧麗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被告 李樹根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筱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