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成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