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11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俊清

廖常宏

被告 阮友心

(已出境,目前應為送達處所遷移不明)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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