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8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831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陳世華

被告 林珮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8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6月30日下午2時0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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