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15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被告林偉涵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