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17號原告 劉玉英 被告 劉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證人 劉勇 壹」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 劉永壹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