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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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 律師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本院經核准予其提出新臺幣七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何秀燕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