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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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丙○○、乙○○、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