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