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812號原告 陳郁軒 被告 王正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准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贍養費1萬元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其標的金額核定為為12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扣除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