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439號
112年度司繼字第2619號聲請人 邱郁惠
邱木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邱木宏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邱郁惠:(以下證明文件,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經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並提出認證正本)⒈出生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邱郁惠及其法定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已提出者,
無須重複提出)⒊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之授權書正本,並應經法定理人簽章。
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與同意書相符之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
⒌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⒍代理人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 邱郁惠處 簽名、蓋與印鑑證明相
符之印鑑章,並註明為 邱郁惠之 代理人。㈡聲請人邱木坤:
請提出與本件聲請目的相符之印鑑證明,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或另行提出聲請狀。(原所提出之印鑑證明記載之申請目的為「法院公證」,與本件聲請拋棄繼承顯不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周佳潔
二、出生證明文件(需有生父母姓名,如為在境外作成,需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三、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正本」。
五、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六、請聲請人邱郁惠之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邱郁惠處簽名並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並註明為邱郁惠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