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對同案被告丙○○之請求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在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筱惠